保證金要求
按證券及期貨條例要求,投資者于光大控股外匯業務開設戶口存放現款作為最初保證金,金額為每張合約總值的百分之五,便可進行交易。若未平倉合約的維持保證金下跌至最初保證金額的百分之三時,投資者便需補足全數,以符合最初保證金要求。
投資者從事槓桿式外匯買賣,必需事先在光大控股外匯業務存入一筆款項作為最初保證金之用。然後等待適當時機,才下達買賣指令給外匯經紀進行交易。另外,交易所產生的盈利也可一併存放在戶口內,作為保證金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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